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金丰百货店。
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段村(家鑫购物广场一楼)。
经营者:罗龙根,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彪,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高玄百货店。
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家鑫购物广场一楼。
经营者:高玄,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金丰百货店、宜阳县香鹿山镇高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