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92号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裙楼**********。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同缘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447号、白沙路113号206。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同缘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