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6885号原告: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何玉君,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在审理上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嘉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退还750元;
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