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48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91年3月6日出生,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卢广源火狐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西街12号楼地下84号。
法定代表人:张前,执行董事。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卢广源火狐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