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77号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
法定代表人:郑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系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系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焜彭,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3。
被告:苏江浩,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1****,公民身份号码440************019。
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焜彭、苏江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