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528号 原告:杜鹏程,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强,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鹏程与被告杨**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鹏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