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50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郭集天中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路**。
经营者:柏坤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致安,该超市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高邮市郭集天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