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61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拉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住所地滨海县城环区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长青。
被告:孙长青,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拉风服饰有限公司、孙长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