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合安路107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孝长,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5万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孝长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另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收益、理财产品、证劵、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任何财产。
综上,经依法查找,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本案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强制措施,因未能查控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执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