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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550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郭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550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亮,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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