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058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娇、林晓颖,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