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8328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蝶韵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戴文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蝶韵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