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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平市雅雅超市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33号
案件名称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平市雅雅超市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平市雅雅超市二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3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琼,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化斌,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陕西省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原兴平市雅雅超市二分店经营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化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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