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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注册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路46号万方汇购物广场一层ADL02号。

经营者:金永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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