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注册地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路46号万方汇购物广场一层ADL02号。
经营者:金永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建平县红山永存美爆装扮护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