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知民初6号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教育局,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民强街**div> 负责人:杜铁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