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枝胜。
被执行人:衡南县云集宝岛壹点点加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
经营者:罗词连。
被执行人:罗词连,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市村。
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衡南县云集宝岛壹点点加盟店、罗词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衡南县云集宝岛壹点点加盟店、罗词连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对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曾建龙电话约谈,并将法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故本院在对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枝胜限制高消费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大航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