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719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金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曹园村华夏路**第**iv> 法定代表人:吕安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金策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