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302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佳,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个体,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军林,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泽谋,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务工,住广东省陆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佳、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葵,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个体,住广东省陆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业林、臧梅,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裁定恢复审理。
2020年7月1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2020年8月1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佳及其辩护人吕军林、被告人马泽谋及其辩护人郑佳、被告人朱葵及其辩护人徐业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荣佳在广东省肇庆市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给被告人朱葵、马泽谋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1248元。
此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荣佳处查扣假冒多玛牌TS68型号闭门器161件,价值人民币805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泽谋从被告人陈荣佳等人处购买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后通过微信及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嘉昇装饰五金”网店,向申某、肖某、李某甲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20355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朱葵从被告人陈荣佳等人处购买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后通过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安得利五金店”网店,向江某甲、吴某、马某甲、程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06362.5元。
此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葵处查扣假冒多玛牌多型号地锁、地弹簧共计88件,价值人民币1061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的供述,证人侍某、冯某甲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证明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朱葵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荣佳、朱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泽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荣佳、朱葵已赔偿多玛凯拨门控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葵、陈荣佳、马泽谋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荣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对于被告人朱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荣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荣佳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马泽谋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泽谋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实施犯罪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且已由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朱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葵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荣佳在广东省肇庆市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给被告人朱葵、马泽谋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1248元。
此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荣佳处查扣假冒多玛牌TS68型号闭门器161件,价值人民币805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泽谋从被告人陈荣佳等人处购买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后通过微信及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嘉昇装饰五金”网店,向宿迁市宿城区的戴某以及申某、肖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20355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朱葵从被告人陈荣佳等人处购买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五金配件,后通过其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安得利五金店”网店,向宿迁市宿城区的蔡某甲以及江某甲、吴某、马某甲、程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06362.5元。
此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葵处查扣假冒多玛牌多种型号地锁、地弹簧共计88件,价值人民币1061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荣佳于2019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泽谋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葵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荣佳、朱葵已赔偿多玛凯拨门控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陈荣佳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马泽谋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朱葵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向本院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的供述,证人侍某、冯某甲、江某丙、陈某甲、罗某、马某丙、李某乙、戴某、张某甲、王某丙、肖某、张某乙、王某乙、陈某乙、崔某、沈某、蔡某乙、申某、蔡某甲、刘某、顾某、许某、蔡某丙、吴某、江某甲、马某甲、程某、高某、李某丙、马某乙、冯某乙、赵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淘宝店铺信息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自助取款机监控视频截图,多玛凯拨门控系统有限公司投诉状,“DORMA”商标注册证,多玛凯拨门控系统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朱葵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荣佳、朱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泽谋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荣佳、朱葵已赔偿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葵、陈荣佳、马泽谋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荣佳、马泽谋、朱葵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荣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万元,剩余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泽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2万元,剩余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荣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马泽谋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朱葵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闭门器、地锁、地弹簧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