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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株洲鼓浪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株洲鼓浪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株洲鼓浪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314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鼓浪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6号东方花园12栋(芙蓉苑1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吕昊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鼓浪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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