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3137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鹏中园半地下室。
经营者:郭全福。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已与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