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8917号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思明,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荣,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乾景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9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艳。
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涛。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乾景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