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330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蒋金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湘02知民初4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330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蒋金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湘02知民初4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