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刑初13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红荣,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5月23日被抓获,同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霞,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20]Z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伍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红荣及其辩护人陈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贵州茅台酒”文字商标、“飞天茅台”图形商标、“MOUTAI”字母商标、“五星茅台”图形商标均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中文字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飞天茅台”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0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字母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五星茅台”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
“五粮液”文字商标、“五粮液”图形商标、“WULIANGYE五粮液”字母文字混合商标均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中文字商标有效期从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08年9月13日至2028年9月13日,字母文字混合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何红荣明知甘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
何红荣为销售获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甘某某、郑某某处购买了共计561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并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创世纪宾馆烟酒门市销售,共计销售15.5604万元。
2019年5月23日,民警依法从被告人何红荣经营的渝北区创世纪宾馆烟酒门市以及其租住的位于渝北区北城绿景1栋4-7的家中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12瓶、五粮液白酒11瓶。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何红荣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红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红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
建议判处何红荣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红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红荣系初犯;
2.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酒”文字商标、“飞天茅台”图形商标、“MOUTAI”字母商标、“五星茅台”图形商标均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中文字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飞天茅台”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0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字母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五星茅台”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
“五粮液”文字商标、“五粮液”图形商标、“WULIANGYE五粮液”字母文字混合商标均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中文字商标有效期从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图形商标有效期从2008年9月13日至2028年9月13日,字母文字混合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何红荣明知甘某某、郑某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
何红荣为销售获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甘某某、郑某某处购买了共计561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并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创世纪宾馆烟酒门市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5604万元。
2019年5月23日,民警依法从被告人何红荣经营的渝北区创世纪宾馆烟酒门市以及其租住的位于渝北区北城绿景1栋4-7的家中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12瓶、五粮液白酒11瓶。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何红荣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红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常住人口信息表;
4.茅台酒产品鉴定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
5.五粮液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
6.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
7.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9.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10.证人何某1、何某2、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11.被告人何红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红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何红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何红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何红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红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对被告人何红荣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追缴(已退)。
三、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