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610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园,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华茂五金部。
经营场所:邹城市太平东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2M。
经营者:王会。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华茂五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