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74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程桂花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江南五金机电城8-1-65/div>经营者:程桂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明,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经营者之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龙虎塘程桂花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