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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6214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621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实兴大街**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工业区石柱路**转角4间信用代码:92330211MA2GT9CD0X。

经营者:伍文强,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伍发发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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