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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玖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8号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

法定代表人:傅孙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玖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区佛堂大道。

经营者周礼坚,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

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大玖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爱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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