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2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刘纤纤,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纤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