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470号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秉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林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
经营者:王兴林,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王兴林,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林柳电子商务商行、王兴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