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0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斌,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汝河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7GQT5D。
法定代表人:白威龙。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住所鱼塘镇希望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958Q。
投资人: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关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福佩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