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70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红义调料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商城早市西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2MA3H8C442J。
负责人:张子义,男,禹城市红义调料店经营者。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禹城市红义调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