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103号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万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490G。
法定代表人:郁亮,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饭时候酒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万科四季花城**H地块**部分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6N4UF87。
经营者:陶绪埔,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饭时候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