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3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男,汉族,1990年6月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金坛区金城合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2320413MA1P01H612。
经营者:王卫俊。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金城合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