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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728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2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华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宁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夏商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同年11月14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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