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637号原告:方双齐,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魏,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媛,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鑫程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锡澄南路**好得家**284、285。
法定代表人:徐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程成,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双齐与被告无锡市鑫程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徐程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方双齐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双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双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双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