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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748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48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麦购休闲广场**/div>经营者:周五星。

被告: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新华街与红花路交汇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楼**iv>法定代表人:周五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天津市和平区夏雪儿日用百货店、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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