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06号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4层401A。
法定代表人:蒋常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轩,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泛亚IP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力宝太阳广场4楼408B。
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泛亚IP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泛亚IP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989元,由原告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