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68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委托代理人:付陶、刘月蓉,均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穗县黄氏小龙坎重庆火锅,住所地:贵州省三穂县八弓镇中天广场**门面。
经营者:黄明丽。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黄氏小龙坎重庆火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黄氏小龙坎重庆火锅达成和解,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