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450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姜堰区景润烟酒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UP8DD3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殷唐东路**。
经营者:王红。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景润烟酒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2020年11月5日,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