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4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768号。
经营者:金涛,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获福村井湾组19号。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