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597号之十二被执行人:张美侠,女,1967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朱强,男,1963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本院在执行张美侠、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强有公积金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