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100号原告:赵筱,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芙蓉路与槐荫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筱诉被告江苏德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被告江苏德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4日,原告赵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赵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