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92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顺,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超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永康市本洁厨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
经营者:朱美娟。
原告李霞与被告郑超飞、永康市本洁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2020年11月12日,原告李霞以其与被告永康市本洁厨具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超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超飞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郑超飞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