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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218号
案件名称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韦雄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臻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7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中,首先,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601-45,并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其次,上诉人的整个运营团队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器也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阅文公司诉称的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地域内;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29号裁定明确指出,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所以,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案中,阅文公司指控臻鼎公司未经许可,在“360搜索”中将其享有商标权的“创世中文网”设置为网站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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