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95号原告:詹江河,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车庄村245省道东侧连云港华隆电光源北门**。
法定代表人:胡昌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东海县网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詹江河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詹江河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江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