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07号之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任洪祥,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晨。
被告:于晨,女,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洪祥、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于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