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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洪祥、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407号之二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洪祥、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洪祥;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于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07号之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任洪祥,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晨。

被告:于晨,女,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洪祥、青岛诗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于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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