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3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漯河市鑫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舟山路交叉口东大高庄**。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鑫宁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