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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84号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螺丝塘路**星沙国际企业中心****iv>法定代表人:姚思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洲路南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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