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11号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又译为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查尔斯•拉什杰玛•伊丽莎白•玛丽•帕森斯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静安区。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
法定代表人:张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1第**v>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彭雅忠,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中国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