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47号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3-1。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苏贵,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苏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